3月21日,公司党委召开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省委、集团党委有关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公司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工作。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李壮实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在全党开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是今年党建工作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亲自谋划确定学习教育主题,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为开展学习教育指明了方向。公司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学习教育的重要意义,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开展学习教育的决策部署上来,确保学有质量、查有力度、改有成效。
会议强调,要准确把握学习教育目标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工作安排。要抓好学习研讨,通过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举办读书班、三会一课等方式,组织党员、干部深化学习,准确把握原文原理、深入领会精髓要义。要认真查摆问题,全面查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具体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要抓实集中整治,结合实际列出集中整治任务清单,紧盯不放、一抓到底。要坚持开门教育,注重群众参与,广泛深入群众,帮助基层解决实际问题。
会议要求,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力戒形式主义,抓好宣传引导,推动学习教育有力有序开展。
国有企业党建工作,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以下方针和原则:
第一,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完善厂长(经理)负责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这个方针是多年来探索有中国特色国有企业领导体制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三句话”互为依存,不可分割,缺一不可。国有企业由工厂制改成公司制后,要继续充分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保证和支持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依法行使职权,逐步完善企业领导制度。
第二,坚持为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服务。国有企业党的工作要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把保证和促进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加强科学管理、推进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作为检验党建工作成效和党组织战斗力的主要标准。
第三,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要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同改进管理方法结合起来,同保证厂长(经理)和董事会依法行使用人权结合起来,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建立一套适合现代企业制度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坚持继承和创新相结合。企业党建工作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从实际情况出发,坚持和发扬过去行之有效的好传统、好办法,积极创造新的活动方式和工作方法。
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是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重要职责和基本途径。其目的在于,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企业正确贯彻执行,支持和帮助厂长(经理)、董事会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避免和减少失误。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是一种组织行为,是党组织按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对关系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国有企业党组织和领导人员要努力提高参与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决策的重大问题,主要是: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方案;财务预决算、资产重组和资本运作中的重大问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选拔使用和奖惩,企业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要管理制度的制定、修改;涉及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公司制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决策的范围,一般指公司提交股东会、董事会审议决定的问题。
企业党组织参与决策,各地已摸索出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应当坚持和完善。(1)党政主要领导商量确定决策议题。(2)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党员、职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3)在党委会或党委扩大会上进行集体研究后,提出意见和建议。(4)重大问题决策后,党组织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的实施。
厂长(经理)、董事会在对重大问题决策前,应听取、尊重党委的意见;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应向党委通报。当党组织发现重大问题决策脱离实际,不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党组织要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企业党组织在企业人事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1)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2)推荐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对厂长(经理)或董事会推荐和拟任免(聘任或解聘)的管理人员进行考察,提出意见和建议。(3)对企业各级管理人员负有教育、培养、考核、监督的责任。(4)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企业人事制度改革。任免企业中层管理人员,事先要经过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经企业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后,由厂长(经理)依法任免(聘任或解聘)。集体讨论的形式可以是党委会、党委扩大会或党政联席会议。没有经过考察的,不能提到会上讨论;多数人不同意的,应暂缓决定任免。
国有企业党组织参与重大问题的决策,要建立健全必要的制度。一些地方和企业实行的厂长(经理)定期向党组织报告工作制度;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在重大问题决策前的沟通制度;党组织负责人参加厂长(经理)办公会、厂务会制度;发动党员关心和参与企业重大问题决策制度等,都应继续坚持并不断完善。
共产党员要努力增强党性,坚持依法办事。党员董事、监事、经理要严格遵守党章,向党组织报告工作,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
(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并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的从业承诺抵押制度。
第十四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企业纪律追究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还可以由有任免权的机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依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拒不履行从业承诺抵押、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国有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违反本规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第二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经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1、自古清廉无遗祸,从来贪婪有后殃
2、明道德以固本,重修养以强魂,知廉耻以净心,祛食欲以守节
3、廉洁铺平幸福路,贪婪写就长恨歌
4、腐败皆因贪欲起,自律方能守廉洁
5、逞一时贪欲,陷半生囹圄
6、贪图享受是腐败的温床,洁身自好是反腐的利刃
7、贪婪埋祸根,侥幸铸大错
8、贪廉一念间,荣辱两重天
9、荷莲圣洁污泥出,人品高洁廉中来
10、花以芳香为美,官以清廉而贵
11、发展源于奋斗,奋斗源于和谐,和谐源于有序,有序源于公正,公正源于廉洁
12、廉洁是凝聚力,公正是生命力,忠诚是源动力,和谐是发展力
13、贪如火,不遏则自焚;欲如水,不遏则自溺
14、贪污受贿,牢中受罪,廉洁自律,一生幸福
15、千里之堤,毁于蚁穴;万里鹏程,毁于贪念
16、名利淡如水,养天地正气,操守重如山,法古今贤人
17、源洁流自清,人廉家安宁;妻贤助夫廉,家廉福常在
18、制度是高压线,碰则自焚;自律是保廉药,守则安宁
19、知荣明耻,从己做起;倡廉惩腐,以史为鉴
20、吃菜根淡中有味,守法律梦中不惊
21、人因寡欲颜常好,官因清廉梦亦闲
22、贪是腐蚀心灵的毒酒,廉是滋补身心的良药
23、守得住清贫胜似福,耐得住寂寞持亮节,抗得住诱惑保平安
24、不义之财不取,不法之物不拿,不净之地不去,不正之友不交
25、守廉则心静,守志则眼明
26、清廉守志,邪恶难欺;严与律己,无欲则刚
27、绳从细处断,祸由贪念生
28、清廉赢得万众景仰,腐败落得家破人亡
29、清风明月廉无价,高山流水洁有情
30、一身正气天地宽,两袖清风四季安
31、廉洁人品磨砺出,壮丽人生干中来
32、廉洁是修身良药,贪欲是穿肠毒酒
33、行廉志洁泥无渣,一读骚经一肃然
34、廉者,民之表也;贪者,民之贼也
35、廉外则可以大任,少欲则能临其众
36、一心为公自会宠辱不惊,两袖清风始能正气凛然
37、舟必漏也而后水入焉,土必湿也而后苔生焉
38、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
39、人无骨气五尺肉,心不染尘千秋魂
1、党的性质、奋斗目标和指导思想: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2、党风:
指一个政党和它的党员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工作上、生活上的作风。党风体现着一个政党的性质和宗旨,是一个政党及其党员的党性和世界观的外在表现。
3、党风建设:
指用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在党组织和党员中,培育良好作风和纠正不正之风的实践活动。党风建设的基本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二是反对和纠正党内的不正之风。
4、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主要任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反对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反对照抄照搬、本本主义;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反对独断专行、软弱涣散;坚持党的纪律,反对自由主义;坚持清正廉洁,反对以权谋私;坚持艰苦奋斗,反对享乐主义;坚持任人唯贤,反对用上的不正之风(即通称“八个坚持、八个反对”)。
5、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与参与。
6、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方针:
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持久”的方针;
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7、新时期党员的标准:
(1)坚持理想信念,坚定不移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2)坚持勤奋学习,扎扎实实地提高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领;
(3)坚持党的根本宗旨,始终不渝地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4)坚持勤奋工作,兢兢业业地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
(5)坚持遵守党的纪律,身体力行地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6)坚持“两个务必”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
8、“两个务必”:
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
9、新时期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新条件:
必须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依法办事,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10、“八荣八耻”: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埽?SPAN lang=EN-US>
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
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11、八种良好风气:
勤奋好学、学以致用;
心系群众、服务人民;
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顾全大局,令行禁止;
发扬民主,团结共事;
秉公用权、廉洁从政;
生活正派、情趣健康。
12、“两道防线” :
(1)党纪国法防线,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严惩腐败分子;
(2)思想道德防线,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增强广大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自觉性。
13、第十七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省纪委九届三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提出并重申的“七不准”:
(1)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2)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3)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4)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5)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6)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7)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14、“双规”:
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说明”。
15、任期经济责任:
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业领导人员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或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16、各级纪委的三项主要任务: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17、各级纪委的五项经常性工作: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做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18、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对反腐倡廉工作做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19、加强反腐倡廉的基本要求:
(1)反腐倡廉教育要以领导干部为重点;
(2)反腐倡廉教育要面向全党全社会;
(3)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形成反腐倡廉教育的强大合力。
20、 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改革措施:
(1)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完善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有关制度;
(3)深化财政、金融和投资体制改革;
(4)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5)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制度。
21、“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反腐倡廉理论的核心内容: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22、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论述的主要基本观点:
(1)执政党的党风和廉政问题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
(2)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
(3)坚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作风,保持艰苦奋斗的传统,才能抗住腐败现象;
(4)要坚持不懈地纠正不正之风,坚决制止和取缔严重危害社会风气的腐败现象;
(5)反腐败是长期的、经常的斗争,不搞群众运动但必须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决惩治腐败;
(6)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
(7)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要以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要做全党的表率;
(8)党要接受监督,要加强党内监督,要有专门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
(9)要从严治党,严肃纪律,在法律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10)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除腐败,我们党和国家完全有能力逐步克服并最终消除腐败。
23、党纪的基本含义:
中国共产党的纪律(简称“党的纪律”)是由党的性质所决定的。它是按照党的纲领和民主集中制,根据革命、建设进程和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需要而确立的各种原则、规章制度、条例和决定的总和,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共同遵守的政治生活准则和言论、行动的规范。它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宣传纪律、群众纪律、保密纪律、经济纪律、人事纪律、外事纪律等方面。
24、党纪处理的种类:
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
25、衡量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根本标准: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6、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当代要求:
(1)坚持以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在思想上保持先进性;
(2)坚持理想信念、组织纪律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政治上保持先进性;
(3)坚持推进社会发展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在工作上保持先进性;
(4)坚持开拓创新、廉洁奉公和艰苦奋斗,在作风上保持先进性。
27、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要达到的目标要求:
(1)提高党员素质;
(2)加强基层组织;
(3)服务人民群众;
(4)促进各项工作。
28、“三个代表”:
(1)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
(2)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
(3)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29、与时俱进的精神状态:
党的全部理论和工作要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体现时代性,是与时俱进的最鲜明的标志;把握规律性,是与时俱进的最本质的要求;富于创造性,是与时俱进的最生动的体现。
30、推进党的作风建设的核心:
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31、党最大的政治优势:
密切联系群众。
32、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
脱离群众。
33、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
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4、科学发展观的“五个统筹”:
统筹城乡发展;
统筹区域发展;
统筹经济社会发展;
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35、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的根本指针:
科学发展观。
36、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
(1)国家行政机关;
(2)国家公务员;
(3)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
37、行政监察机关的权限:
(1)检查权;
(2)调查权;
(3)建议权;
(4)处分权。
38、行政监察的处分权:
指监察机关在监察对象有违法违纪行为时,经查证属实后,可以按照干部管辖权限给予监察对象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的权力。
39、行业不正之风及其本质:
行业不正之风是指一些国家机关和公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业特权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以及其它违反职业道德而又带有普遍性的不良风气。
本质上,它是一种带有部门性、行业性特征的消极腐败现象。
40、执法监察的主要内容:
包括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主要对各级党组织、共产党员和监察对象以下六个方面的行为进行执法监察:
(1)对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对遵守、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
(3)对实施国家重大改革措施和行政、经济决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对遵守廉政规定,提高工作效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需要开展监督检查的事项。
41、商业贿赂的含义:
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42、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1)给付或者收受回扣;
(2)赠送或者收受现金或者财物;
(3)配送证券、股票或者股份;
(4)提供其他利益或者机会。
43、商业贿赂的基本特征:
(1)商业贿赂性质上是一种不正当交易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范畴;
(2)商业贿赂行为者主观上出于故意和自愿而为。最终目的是为争夺商业机会、掠夺商业资源、抢占市场或者获取高额利润等;
(3)商业贿赂形式上主要表现为通过秘密的方式,给予或者收受对方的财物或其他利益优惠,或者附赠现金或物品等。这些利益包括现金回扣,提供出国考察、免费旅游或度假、房屋装修、高档宴席、色情服务,赠送昂贵礼品,解决子女或者亲属入学、就业等多种方式;
(4)商业贿赂主体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经营组织和个人,既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其中, 这里的个人既可能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
(5)商业贿赂直接破坏公平交易规则、商业诚信和商业道德,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腐蚀公共权力,滋长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
44、商业贿赂的社会危害性:
(1)严重破坏和扭曲公平竞争规则和市场交易秩序;
(2)严重污染投资环境,为假冒伪劣产品打开方便之门;
(3)严重破坏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加交易成本;
(4)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5)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违法犯罪;
(6)严重败坏商业信用和商业道德;
(7)严重影响构建和谐社会和政治稳定。
45、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意义:
(1)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
(2)是反对腐败的重要内容;
(3)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46、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
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
47、三重一大:
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不准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48、四大纪律:
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
49、公民应具备的基本道德规范:
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50、正确的利益观:
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必须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正确处理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坚决反对个人主义、本位主义和“一切向钱看”的思想和行为。